中國博物館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在為博物館服務的同時,也成為普通觀眾了解、咨詢博物館相關法律知識的重要渠道。此前,弘博網曾推送相關文章向博物館觀眾征集相關文博法律問題,得到了讀者的積極反饋。針對博物館觀眾關心的問題,中國博物館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的專家也給予了積極的答復。在這種互動之間,相關的文博法律知識則為更多的博物館觀眾所熟悉。
Q:如果我用某個博物館的文物進行再創造和設計,需要博物館方授權嗎?
A:一般而言,博物館只是文物的管理人或所有權人,不是版權人。所以,當文物已進入公共領域,不受知識產權保護,那么,第三人對知識產權的利用(如修改,再創造等)也不受限制,此時,通常無須博物館的授權。以故宮博物院為例,其館藏多為古人作品,而且大都為文物。因為年代久遠,絕大多數藏品已不受著作權保護,或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而屬于公共所有,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均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權的情況下,對這些藏品進行再創造和設計利用。如果博物館藏品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之內,而博物館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可能還需要知識產權所有權人的授權。
答復人:馬忠法 復核人:王遷
審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張曉辰
Q:博物館官網的資料能不能用?使用上面的文章,圖片等信息,是否需要跟館方打招呼?
A:官網資料如果在著作權保護范圍之內的,一般出于非營利目的而使用的,屬于合理使用應該可以;如果以這些受版權法保護的資料去謀取商業利益的,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應該取得博物館的同意。
現在很多博物館都在做“開放數據(opendata)”,將數字化藏品放在官網上,不過,這并不表示公眾可以無償使用。從世界范圍內的各大博物館來看,其中,不少博物館對藏品圖片的使用采用了“創作共用許可證”(CreativeCommonslicenses,簡稱為“CC許可”),里面能查到具體使用的條件(包括可商業利用與否,可再創造與否等)。例如,《故宮博物院版權聲明》:故宮博物院網站刊載的包括但不限于圖文、音頻、視頻、網站版式、網頁設計等各項內容,除特別注明外,均為故宮博物院著作權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事先書面許可,均不得將以上內容用于任何商業用途,如有未經許可用于商業用途或非法目的而侵害我院相關著作權甚至影響我院聲譽的,我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如需使用相關資料,請提前與我院相關部門聯系。《盧浮宮法律聲明與版權》:所用信息只可用于個人、團體及職業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商業和廣告用途。如有其它用途,請與我們聯系。
答復人:馬忠法 復審人:王遷
審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張曉辰
Q:若在博物館內因為某些原因損壞了文物,那么應當由誰來負責?具體來說:若在博物館內因為一些不可避免(例如被推搡、擁擠、地面過滑)的原因損壞了文物,那么應當由誰來負責?
A:第一、損害文物者若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依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3條,行為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對損害無過錯,如因被推搡、擁擠、地面過滑等原因損壞文物的,在推搡情況下,如果造成行為人失控的第三人存在主觀過錯,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無須行為人對博物館進行適當補償;如果博物館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合理組織參觀人群或及時清理地面積水造成行為人滑倒損壞文物,則相關損失應由博物館自己承擔。如果是博物館工作人員在維修、管理或看護文物時因疏忽或過失原因損害了文物,應由博物館承擔賠償與維修責任。博物館可以向其工作人員追償。
第二、損害文物者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由監護人負賠償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答復人:班天可 復審人:熊靜文
審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張曉辰
Q:古董店購買了盜墓者的東西犯法嗎?具體來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古董店購買盜墓者挖出來的東西,被發現后算犯法嘛?如果有關部門收繳了此文物,古董店的經濟損失會得到賠償嘛?
A:盜墓者挖出來的東西,如果根據現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文物”的,因我國法律對文物買賣有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古董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盜墓者收購了該文物,如果該文物屬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則古董店可能涉嫌倒賣文物罪。有關部門會收繳此文物,其購買文物所支付的款項也將作為贓物被收繳,因此,其只能自負損失;如果盜墓者從古墓中發掘出來的物未被認定為文物,或雖被認定為文物但屬于可經營的文物,則古董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即使文物被有關部門作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贓物收繳,其依然能向盜墓者主張違約賠償。
答復人:李迎春 復審人:袁國何
審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張曉辰
Q:我家里挖出的文物該上交給國家么?文物是我家傳之寶。
A:依據我國的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由于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制度,結合《物權法》第51條和《文物保護法》第5條第1款、第4款第1項、第6條的規定,中國境內出土的一切可移動文物,除確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之外,皆屬國家所有。
根據《文物保護法》,傳世文物是可以收藏的,而所謂傳世是指祖上傳下來的東西,但地下、水下出土的文物,是不可以收藏的,地下的文物一概歸國家所有。所以,不管是不是自己家里地下挖出來的文物,只要是地底下出土的文物,一概歸國家所有,不能認為自家地下埋的東西就歸自己。
答復人:涂云新 復審人:杜儀方
審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張曉辰
Q:在博物館意外受傷,博物館需要承擔責任嗎?具體來說:觀眾在博物館參觀,摔倒或者滑倒,博物館需要進行賠償嗎?
A:觀眾在博物館參觀時摔倒或滑倒的,博物館是否負賠償責任,要看博物館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一、意外傷害若因博物館設施管理維護不善引起的,如因地面積水而滑倒,依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1款,博物館屬公共場所,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意外傷害若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如其他觀眾推搡而摔倒,依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2款,原則上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推搡系因博物館管理混亂隊列無序導致的,那么博物館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賠償損失的一部分。
答復人:班天可 復審人:熊靜文
審核人:霍政欣 助理:余萌 張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