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為您給講解:全國文物有多少?
中國歷史悠久,幅員廣大,人口眾多,擁有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
作為物質文化遺產載體的文物,根據近年的普查數據,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2011年12月國家文物局發布);
可移動文物數據,根據國家文物局2017年4月發布,共計10815萬件(套),其中一級文物218911件,二級文物551192件,三級文物3086165件,其余為一般文物。
這些可移動文物大都分別收藏在全國4800余座(2016年數據)博物館中,其中非國有博物館約占四分之一。事業、企業單位以及宗教機構也有部分收藏。
博物館分類方式
▲皇后之璽,西漢,陜西咸陽漢高祖長陵附近發現,一級文物,2013年列入《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目錄》,陜西歷史博物館藏。1968年由13歲少年孔忠良發現后上交博物館。印章底部刻有“皇后之璽”篆體字,因發現地在漢長陵的陵園內,故有人認為此印為呂后之印。“皇后之璽”是迄今所發現兩漢時期等級最高且唯一的帝后玉璽。(整理/典藏編輯部)
由于文物的豐富性、復雜性,為便于有效管理,就必須對文物進行分類。
對于不同類別的文物,要根據其自身特點、珍貴程度以及對環境的適應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養護策略和手段,使文物獲得“舒適”的照看,從而抵御或減少自然界有害因素的侵襲和人為因素的干擾,達到“長命百歲”,不,應該是“長命千歲”的目的。
譬如有機文物,特別像書畫、織繡之類,對自然因素比較敏感,需要在恒溫恒濕且無菌的環境中“休養生息”,方可“延年益壽”。
那么,如何對文物進行分類呢?
總體上說,根據文物的體量和特性,把文物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兩大類,前者是指體量較大、不能或不可能移動的文物,如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等;后者是指體量小,可作流通、收藏的文物,如陶瓷器、青銅器、書畫、絲織品、玉器等。
可移動文物種類繁雜,有多種分類方法,譬如按時代分類、按材質分類、按地域分類、按功能分類。
對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還有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就是按價值分類。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這樣表述的: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按價值高低,對可移動文物,特別是館藏文物進行鑒別,區分等級,進而采取不同的養護策略,是文物保護管理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
分級制度的發展歷程
早在“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的1978年,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發布了《博物館一級藏品鑒選標準(試行)》,開始了對博物館藏品分級管理的嘗試。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公布實施,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地方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家文化管理行政部門應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根據此條規定,文化部于1987年2月頒布了《文物藏品定級標準》。
博物館該標準指出:
一級文物為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為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
凡屬一、二級藏品的文物均為珍貴文物,三級藏品中需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確認。
當時,社會上盜竊、盜掘文物的犯罪行為猖獗,案件增多。在案件審理中,法制部門認為,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不能以一般財物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來計算,應當以文物等級為標準,并綜合考慮文物的數量、可評定的價格以及其他情節等因素,確定量刑。
因此可以說,文物的珍貴程度制約著判罰的結果。《文物藏品定級標準》關于“三級藏品中需要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不便之處,這對于審結案件頗多不利。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年11月《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館藏一、二級藏品均為珍貴文物,“三級文物一般也以珍貴文物看待”。
這個解釋明確了三級文物屬于珍貴文物,不僅解決了實際工作中的困難,也為爾后文物的鑒定和定級,理清了法律思路。
1992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文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就明確提出,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這樣一個述,后來被200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正式采納,成為法律。
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那么,根據什么標準來確定這三個級別的文物呢?
前文提到,1987年文化部發布《文物藏品定級標準》,2001年文化部又根據需要,重新發布了《文物藏品定級標準》。
這兩個文件有一些差別,譬如珍貴文物內涵的表述等。新文件的發布,表明1987年舊文件即行廢止。現在文物定級工作當然是按2001年的文件提供的標準執行。
另外,國家文物局于2003年發布了《近現代一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試行)》,也應參照執行。